中共重庆市纪委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严禁和严肃处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印发多个相关文件,每年都开展专项治理,全市公务车辆管理工作逐渐规范。但是,少数领导干部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仍然违规驾驶公车,有的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肃纪律,狠刹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歪风,现就从严限制和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危害性的认识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问题,既是公车使用管理不善的问题,更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党风政风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肇事,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化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增强治理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
二、严格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审批,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
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不能驾驶公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少数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及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渝委发〔1999〕29号)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管理的通知》(渝纪发〔1999〕2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一)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由本人向市委书面报告,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审批;副职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和建卡登记制度。批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和纪检监察机关建卡登记。
三、严格执行纪律规定,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的力度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特别是擅自驾驶公车肇事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渝纪发〔1999〕33号)都作出了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并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问题。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党政机关一般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对违规审批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机关干部驾驶公车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主管车辆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严重违法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考核评价,将各地各部门对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中共重庆市纪委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人事局
2007年7月10日
主题词:廉洁自律 擅自驾驶公车△ 纪律规定 通知
中共重庆市纪委办公厅 2007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