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6号)精神,本着“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平稳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现就完善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公路和村组公路,下同)是我县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十年来,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高速发展,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公路网络,但是,由于重建轻管等因素,导致当前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工作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来源且投入严重不足,尤其是乡镇公路和村组公路,相当多的公路无养护机制、无养护人员、无养护资金,有路未养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降低了农村公路的投资效益,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长远发展。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把握原则,明确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县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按照政府职能的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交通公路部门和业主的管理养护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多元化筹资”的稳定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实际的公路分级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以县为主,养护分级负责的管理养护机制。坚持“建养并重、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确保长效”的原则,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做到有路必养,履约必补。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共同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审定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订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计划,争取上级资金和统筹管理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实施全县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监督考核县公路局和各乡镇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公路局是全县道路管理和县以上道路养护的工作责任单位,负责省道、已经接养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通过集镇公路负责路面维护工作),负责乡镇和村组道路的管理指导工作和养护检查考核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辖区乡镇公路和村组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计划,筹集本辖区乡镇公路和村组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实施乡镇公路和集镇公路(规划区内)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村组公路的管理指导工作和养护检查考核工作,协助县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是村组道路管理养护的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筹集辖区内村组公路的养护资金和实施村组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根据2005年12月全国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我县有高速公路44.2公里,省道3条103.3公里,县道27条306.6公里,除高速公路由市高发司直接管理养护外,其余公路均属县公路局管理养护;有乡镇公路25条215.4公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有村组公路904条1603.8公里,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养护管理。今后新增公路,实行年底普查,按公路性质,分别纳入相应单位次年的公路管理养护范围。
四、多方筹集,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落实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统筹落实本辖区内的建设养护资金,上级按规定给予补助。
(一)省道、已经接养公路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及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二)乡镇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县上按每公里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村组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筹集,县上按每公里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县人民政府将国家下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专项补助和本级财政筹集到的资金一并打捆使用,设立“乡镇公路养护资金”和“村组公路养护资金”两个专项资金户头,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养护专项资金按日常养护定额补助、检查验收以奖代补、大中修改造补助、新建公路补助的顺序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公路和村组公路养护的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地方财力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要按照“八步工作法”,依法采取“一事一议”,以及资源置换、社会捐资等方式积极筹集本级道路的养护资金。
(五)各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接受县财政局、交通局、发改委的监管。县审计局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明确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坚持“四有、四落实、一确保”,即:有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养护责任落实;有养护人员并坚持出勤,养护工作落实;有劳动工具和养路材料,养护资金落实;有严格的检查验收,工作奖惩落实;确保公路晴雨畅通。具体的公路养护标准,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的乡镇公路,要同县交通局签订《垫江县乡镇公路管理养护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县上拨付50%的日常养护补助,待年底检查验收达到养护标准的再拨付另外的50%,并参加当年度的考核评奖。村民委员会要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垫江县村组公路管理养护协议书》,县交通局监证,协议书签订后县上拨付50%的日常养护补助,待年底检查验收达到养护标准,经县交通局核实无误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样参加当年度的考核评奖。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改造、新建公路严格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执行,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实行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总造价的三分之一。
县交通局要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养护工程定额,对农村公路的养护成本进行测算,逐步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抓紧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垫江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