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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路费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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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客车190元/月吨;货车160元/月吨;中型营运客车320元/月车;小型出租车(含10人座以下的)400元/月车;非客货运三轮摩托车12元/月车;二轮摩托10元/月车;拖拉机80元 /月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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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附加费:20座(含20座)以下的客车65元/月座;21人(含21座)以上的客车52元 /月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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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附加费:货车25元/月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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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缴讫证据遗失补办费:3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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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路费征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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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25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缴纳次月养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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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的车辆,从购车之日起缴纳临时公路养路费。领取号牌后5日内,车辆拥有车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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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路费的包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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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拥有者可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前与当地征稽机构按照《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办法》的规定签订次年度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协议。包干协议一年一签,当年新增入户车辆按全额计征,次年方可纳入包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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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养路费报停、停征、改籍、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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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需要报停的,车辆拥有者须到当地征稽机构书面申请报停,经审查批准后,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全年报停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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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包干缴纳协议的车辆补盗、依法补扣留、封存或遇地震、水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车辆拥有者须在15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到当地征稽机构书面申请停征,经审查批准后,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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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籍、过户、改装、换牌、报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车辆拥有者须在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改征或报废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