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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垫江所公路养路费缴纳须知
[作者: 文章来源:重庆垫江交通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04-28 17:00:38 责编: ]

()养路费征收标准

    公路养路费:客车190/月吨;货车160/月吨;中型营运客车320/月车;小型出租车(含10人座以下的)400/月车;非客货运三轮摩托车12/月车;二轮摩托10/月车;拖拉机80 /月吨。

    公路客运附加费:20座(含20座)以下的客车65/月座;21人(含21座)以上的客车52 /月座。

    公路货运附加费:货车25/月吨。

养路费缴讫证据遗失补办费:30/次。

()养路费征费时间

每月25日至月末最后一天缴纳次月养路费。

新购置的车辆,从购车之日起缴纳临时公路养路费。领取号牌后5日内,车辆拥有车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养路费的包干缴纳

车辆拥有者可在每年101日至1231日前与当地征稽机构按照《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办法》的规定签订次年度公路养路费包干缴纳协议。包干协议一年一签,当年新增入户车辆按全额计征,次年方可纳入包干缴纳。

()养路费报停、停征、改籍、报废

全额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需要报停的,车辆拥有者须到当地征稽机构书面申请报停,经审查批准后,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全年报停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已签订包干缴纳协议的车辆补盗、依法补扣留、封存或遇地震、水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车辆拥有者须在15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到当地征稽机构书面申请停征,经审查批准后,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征公路养路费。

车辆转籍、过户、改装、换牌、报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车辆拥有者须在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改征或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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